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抵税说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其他事项
1.企业每年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完成当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计算本年的利润总额并依据算出可抵扣的最大捐赠金额(按年度),并不是按发生捐赠当月(季)计算的利润总额核算出捐赠抵扣额。
2.超过利润总额12%的捐赠,新的《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实物捐赠情况说明
实务中很多企业会以实物进行捐赠,该实物可能是企业自产,也可能是企业外购。实物捐赠在税法上的认定比较特殊,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是税收上的一种专业术语,它是指对某些特定的商品转移行为,如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虽然这种转移并未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地说是现金的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因货物的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由企业转移至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等),从税收角度而言,这种行为具备了销售实现的某些特征,因此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在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会涉及,但二者对于“视同销售”的认定范围存在些许差异。不过,对于企业将实物对外捐赠这一行为,流转税和所得税上都毫无疑问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下面我们将通过举例来进一步了解处理方式。
注:上表中“税法”一栏下列示的会计处理仅为分析计算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企业实际的会计处理仍应为遵循左侧“会计”一栏的分录
